《防损与法律》教案
作者:营运部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1-23 点击次数:1855
 

在电视、报纸上,我们经常性可以看到商家与消费者的法律纠纷,大部分最后还是商家“吃亏”,这是因为商家没有利用好法律,反而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导到曝光。

如:某商场防损人员怀疑一位男子身上有未付款商品,强行对其进行搜身,结果一无所有。该男子在商家讨不到“说法”一怒之下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又如:某小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以“不雅观、不方便”为由,不听售货员劝阻,将未付款妇女用品放在非敞口式背内,付款时未将该商品取出付款,防损人员抓获后,该小姐要求防损人员原谅,且愿意以缴纳保证金了结此事,不料商场收取了这位小姐的保证金后,被该小姐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犯隐私权及名誉权”为由送上法庭。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最终判其败诉。

在我公司为避免类似现象的发生,所以今天与大家一起学习《法律与防损》: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

1       该〈〈条例〉〉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捍造事实诽谤他人者;处以15天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2       该〈〈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对“偷窃少量公司或私人财物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3       该〈〈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或派处所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4         根据我国〈〈刑法〉〉及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偷窃商场商品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不构成刑法意义的盗窃罪,属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条例〉〉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这种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应由公安机关行使,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处罚。(那我们商家怎么办呢?虽然如此,但不意味着商家边最起码的询问权都不能行使,我们的防损员在发现或抓获偷窃者时,应首先问清基本情况,确定行为人是否将未付款的商品带出商场,如果行为人承认偷窃行为,并表示悔过,不愿意去派处所,可以主其补交货款后放行,亦可以接受其本人的书面检讨或适当赔偿作为保证金,但这一切必须是其本人自愿)

〈〈刑法〉〉的相关规定:

1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死或致严重残废的,最高刑可处死刑;

3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4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身,处三年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投;

5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发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注:商场的防损员在处理偷窃案件时,尤其是在抓获扭送行为人时,务必注意,不可对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一些属特异体质或有某种疾病的人,防损人员虽然并未对其实施重力殴打,都有可能造成伤害或死亡后果。

      关于“非法搜查”的问题,根据上列规定,不论什么原因,非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强行对偷窃疑人进行搜查,除非其本人为表清白,主动将身上或包内物品拿出来。

      《刑法》中的侮辱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侮辱行为的区别是:构成侮辱罪,必须具有暴力行为或其他行为,如撕破对方衣裤,令其身体裸露或用极下流或对其人格有极大侮辱性语言对对方进行侮辱等;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侮辱行为,则轻于此。

      防损员应讲究证据:

1         人赃俱获,立即扭送派处所或报警;

2         人赃不要分离,防损员切记一手抓人、一手提(拿)着赃物;

3         报警后,公安人员尚未到场时,可先让行为人书写事实经过或检讨书;

《消费者权利法》相关规定:

1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爱损害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务安全的要求)

2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道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如:在我们的卖场中,有一部分导购在推销自已商品的时候,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已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利法〉〉,因为顾客他有权决购买或者不购买你的商品,你推销是可以,但你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他购买,那样你就是侵犯了他的权利。

4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5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6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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